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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63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经营者刘军,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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