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65号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女,公司品牌管理部职员。
被告:卓水南,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65.7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3315.7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