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30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亿风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16层12室。
法定代表人:姚淑楂。
被告:姚淑楂,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亿风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姚淑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