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蔡文俊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94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蔡文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蔡文俊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小区(义乌市财裕洪福珠宝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江红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文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文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指向和涵盖范围并未明确。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仅指对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权利类型的侵害行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不能依据上述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2.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受到侵害为由就认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

3.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浙江省义乌市,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角度考虑,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蔡文俊以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对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初步证明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涉案交易的重要载体和媒介系信息网络,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上述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被侵权人蔡文俊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义乌市佳纳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