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6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泰威电器商店。
住所地:南雄市雄州大道中27号三影塔广场2号楼首层1-4号门店(现雄州大道中***号)。
经营者:郭红英。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雄州街道泰威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75元,本院予以退还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