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89号原告: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