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7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1-24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勇。
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