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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琼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民终76号
案件名称李宏琼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宏琼,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宏琼,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凤,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李宏琼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组织机构代码66539902-8。

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宏琼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宏琼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宏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宏琼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李宏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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