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30-1832号原告:叶敏,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德尚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邹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叶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德尚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1830号案:专利号ZL20123039××××.2、名称“浴缸(HY-491)”;
1831号案:专利号ZL20123039××××.3、名称“浴缸(HY-519)”;
1832号案:专利号ZL20123039××××.8、名称“浴缸(HY-526)”】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叶敏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三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三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撤回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3450元(1830号案减半计算为1150元、1831号案减半计算为1150元、1832号案减半计算为1150元),均由原告叶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