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4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发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钱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钱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