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171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游红英,该协会常务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养德轩茶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秦苑路120号。
经营者:仇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人才,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养德轩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