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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延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6民初9650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延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延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9650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19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延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1704自编二号房G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A82N2X。

法定代表人: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延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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