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7200号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勤,总经理。
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