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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博乐市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27民初3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博乐市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万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初3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乐市万福超市。

经营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团结路**号(第五师高级中学对面)。

经营者:王浩坤,该店负责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乐市万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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