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42号原告:何林香,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春欧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号。
法定代表人:戴定甫,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香与被告义乌市春欧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林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林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