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0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星仕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泰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星仕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1032××××.3,专利名称为“双插头USB连接器”】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元。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