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1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县林德安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号楼。
经营者:梁丽卿,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化县林德安小吃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德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6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化县林德安小吃店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化县林德安小吃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林德安小吃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德化县林德安小吃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