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80-381号原告:东莞市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陈悦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北京谨诚君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马培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湛志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仔,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致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380号案:专利号ZL20142051××××.4、名称“塔式生物质气化炉”;
381号案:专利号ZL20142051××××.X、名称“塔式排炉渣装置”】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二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3800元(其中,380号案减半计算为6900元,381号案减半计算为6900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