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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229号
案件名称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紫石街龙源名品特产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阿胶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尚龙,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汝朋,男,系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紫石街龙源名品特产中心。

经营场所:山东省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紫石街狮子楼南邻。

经营者:陈爱龙,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上诉人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紫石街龙源名品特产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山东东润阿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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