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294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谭镇小喻百货店。
经营者:喻瑞芬。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谭镇小喻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