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67号原告:陈志刚,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宗泽北路***号。
原告陈志刚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陈志刚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刚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3元,减半收取计3332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