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22号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日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南路11-10号。
法定代表人:白晓明。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日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