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60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5989853T。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淑媛,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代淑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2021年5月28日,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