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20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雷盾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雷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佛山市雷盾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8××××.4)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