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96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高峰,该司法务。
被告:永康启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施俊磊,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永康原始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赵剑波,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启趣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原始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3034××××.4)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启趣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原始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