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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1025刑初102号
案件名称贾建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建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建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

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建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建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贾建阳将从他处购进贴箔的玻璃棉卷毡930卷,共计22459.5平方米。

未经河北格瑞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许可,贴上格瑞牌产品合格证,准备冒充格瑞牌产品销售给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仇桂权,销售单价为3.8元/平方米,以上货物价值共计为85346元。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经过大城县留各庄镇王各庄村时,被大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了上述930卷假冒格瑞贴箔的玻璃棉卷毡。

经查,“格瑞”商标及图形已由河北格瑞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获得了商标注册,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案发后,被告人贾建阳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已赔偿河北格瑞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建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田某、张某、金某、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产品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标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照片、抓获经过、致政法部门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贾建阳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贾建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建阳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建阳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河北格瑞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被告人贾建阳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贾建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建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贾建阳假冒格瑞注册商标930卷贴箔的玻璃棉卷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大城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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