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全抱,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
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晓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张全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独湖村的家中,生产假冒“汰渍”、“奥妙”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并销售给杨建新、杨某、钱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50元。
被告人张全抱于2015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全抱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全抱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张全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独湖村的家中,生产假冒“汰渍”、“奥妙”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并销售给杨建新、杨某、钱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50元。
被告人张全抱于2015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奥妙”、“汰渍”外包装袋子、生产设备等物证,“奥妙”、“汰渍”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杨建新、杨某、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全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全抱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全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全抱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全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全抱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