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693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山田俊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震年,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震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邱震年负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