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山东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正峰,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张店区南定镇哈比比百货商店业主,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珍,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正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