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998号 原告:杜志国,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03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科技创新园××座××楼××号。
法定代表人:钟慧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振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志国诉被告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315940.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志国撤诉。
因杜志国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志国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退回原告杜志国。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嘉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