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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28刑初43号
案件名称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

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筹40万元,在深泽县耿庄村村东开办肥皂生产厂,用于生产假冒他人品牌的日化产品。

2016年5月13日深泽县公安局在该厂内当场扣押假冒舒服佳香皂210件;

立白洗衣皂100件;

雕牌肥皂40件;

奥妙、立白、超能洗衣液各10件,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生产的假冒日化总价值39860元。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物证照片;

书证;

证人李某、纪某1、苑某、纪某2的证言;

鉴定意见书;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被告人李某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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