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8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奎文区某某配件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某某配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