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6号原告:张仁贵,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胡允银,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栌丹,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仁贵与被告张栌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仁贵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贵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贵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仁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