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林海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