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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蒋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8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蒋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蒋利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22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

被告: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

经营者:蒋利民。

被告:蒋利民。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财富广场创欣电脑科技中心、蒋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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