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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阿斯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144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阿斯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阿斯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144号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尔宇,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著良。

被告:阿斯利克股份有限公司(ARCELIKA.S.)。

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

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晨辉。

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斯利克股份有限公司(ARCELIKA.S.)、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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