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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8号原告: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重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山东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山东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东巨能兴业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专用于复合剪力墙结构填充墙的构造及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310194391.0)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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