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579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炳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炳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