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44号原告:侯国文,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焱,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银,女,汉族,1955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侯国文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家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原告侯国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国文负担。
原告侯国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