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7层4802-D室。
法定代表人:姚刚,总经理。
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力天无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6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萝卜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涉案游戏软件“夺城奇兵”的著作权,萝卜特公司发现苏宁云商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苏宁应用商店”网站上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服务,下载文件显示来源于力天无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萝卜特公司认为苏宁云商公司、力天无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萝卜特公司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给萝卜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萝卜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苏宁云商公司、力天无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苏宁云商公司、力天无限公司赔偿萝卜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1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苏宁云商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苏宁云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本案案由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所涉侵权的网络服务器不在北京,北京法院没有管辖权,苏宁云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应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萝卜特公司以苏宁云商公司和力天无限公司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之一力天无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本院辖区范围。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萝卜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苏宁云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一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萝卜特公司起诉称苏宁云商公司、力天无限公司侵害了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因本案被告之一力天无限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