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3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组织机构代码67483626-9。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北侧世纪家苑,组织机构代码08757634-3。
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要求萧县家得利生活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