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63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琪,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荣芳食品百货超市,经营地址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大西庄东村720号。
经营者:刘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夫荣,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被告经营者的配偶。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荣芳食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