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804号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14号8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
被告:黄建河,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建华,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张秀英,女,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河、陈建华、张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