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1010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武林巷1号。
法定代表人:曹磊。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