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60号原告:廖海平,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雄。
被告: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盼。
原告廖海平诉被告东莞薪昌皮革有限公司、东莞梵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海平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廖海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海平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廖海平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廖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海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海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