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54号原告: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唐炳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华穗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钟育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曾令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冬花,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刘昭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华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夏冬花、刘昭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华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无效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华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华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州卡迪莲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华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