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136号之四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开发区南山二期绿园北路以东春苑中路以南C-3-1南。
法定代表人:张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滨江村***号。
法定代表人:宋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刚,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