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91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东博艺办公礼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经营场所: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85号〈1-8〉。
经营者:张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博艺办公礼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