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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814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14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增虎,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悟,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重庆鑫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5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北川,经理。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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