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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民初78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7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灵峰北路***号西半间,经营者:沈坚祥,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吉庆桥村鸭食盆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8********。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由之前的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5月24日,原告以被诉涉嫌侵权商品经鉴别系正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被诉商品为正品,并以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坚祥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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